2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如何享受到市民化待遇?国务院近些年力推户籍、土地、社保等一揽子革新来破除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障碍,8月又一相关重磅文件出台。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务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准备构建财务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现“人钱挂钩”,破解农民工市民化的资金难题,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都会居民完全平等的公共效劳和市民权利。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中国只有实现了外来人口的基本公共效劳,才算真正的城镇化。
教育等公共效劳追随人走
中国城镇化保存“半城镇化”现象,即户籍城镇化率与人口城镇化率保存差别。二者之间的数量差即是实现了地区转移和职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职位转变的农民工。
这一现象被中央高层重视,推进以人为焦点的城镇化被一再强调,而这一要害正是让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与外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包管等基本公共效劳。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相关革新绕不开资金。凭据2013年中国社科院宣布的《都会蓝皮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整天职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人。财务支持因此成为农民工市民化要害一环。
财务部有关卖力人在解读《通知》时也坦言,目今2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享受与外地都会居民同等的公共效劳和市民权利,这在一定水平上也与财务支持包管不健全有关。
《通知》从包管教育权利、立异城乡基本医疗包管、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加大就业支持等十个方面为财务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路线图”。
郑春荣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大都都会的外来人口不可享受应有的福利,好比像低保、廉租房等都与户籍挂钩,外来人口不可享受。
而此次新政的一大特点,是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效劳包管规模,做到公共效劳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立良好制度情况。
在农民工十分体贴的子女教育方面,《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务包管规模,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务部分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派资金,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在医疗卫生包管方面,《通知》勉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切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外地医疗救助规模;关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加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务凭据参保城镇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贴。
郑春荣告诉本报记者,国家已经对城镇居民、农民的基本养老包管、基本医疗包管进行了整合,但农民输入地和农民输出地的补贴标准差别很大。好比北京和河北城乡居民人均基础养老金划分为430元/月和55元/月。
农民工市民化奖励减轻东部财务压力
人口流入地的东部兴旺地区基本公共效劳水平较高,农民工市民化将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
上述财务部卖力人体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利于增进流入地政府经济社会生长,但要在短期内使得大宗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本钱较高,财务压力很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务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具体来看,中央的奖励资金将凭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效劳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都会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派,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
同时,省级财务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务部分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效劳。
该卖力人体现,这是引导地方政府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确保到2020年使1亿左右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假寓落户的重纵�措,也是财务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立异。
包管中西部困难地区财力不减少
中央财务在支持农民工市民化时,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向人口流入地的东部地区倾斜,这让财力捉襟见肘的中西部欠兴旺地区担心财力减少。
上述财务部卖力人称,确保中西部财务困难地区财力不因“人钱挂钩”政策而减少,是此次革新必须坚守的一项基来源则。
凭据《通知》,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中西部财务困难地区,中央财务仍以户籍人口而不以常住人口为基础进行测算分派,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效劳的支出需求。
上述卖力人体现,这基本可以实现中西部财务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存量规模不会减少,同时随着转移支付规模的增加,中西部财务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也将坚持平稳增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现在农民也越来越看重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好比宅基地工业权、土地承包权等,许多农民进入都会时并不肯意放弃农村户籍。
上述卖力人强调,加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可接纳硬性步伐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假寓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派权。